发热芯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发热芯厂家
热门搜索:
成功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目前电子出版的版权与著作法啊

发布时间:2021-08-01 00:51:59 阅读: 来源:发热芯厂家

电子出版的版权与著作法

所谓的版权,在最早期是指像贝多芬这些作曲家,为了让王公贵族能够看得到、欣赏得到他们才华,必须借助印刷厂,把他们的曲谱印制出来,每印制一份就是一个权力,因为有了这个「版」,他就可以将这些作品卖给别人继续复制。进入二十世纪,版权的意义不再只是印刷机上的版而已,重点是在「复制」,其他人想要得到这个复制权时,需要付出代价。 以上所谈的版权都还是看得到、摸得到的事物,可是今天,资讯数位化的发展已经把版权这件事,变得更加复杂,而版权的复杂化最直接的冲击就是法律。比如五十年代的台湾,著作权法还只是用来保护印制物的法律;但到了六十年代开始,美国的法律开始将软体的使用列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内,这时就开始冲击到台湾的相关法律,也使越来越多的使用者难以分辨,所拿到的著作物合法与非法的界线,而让经营者很难对购买者说明,什么样的产品该收费,什么样的产品不需收费。 而路的兴起,实际上却又发展出一种我认为不是商业模式的商业模式,就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贱价、所有的东西都可以送、所有的东西都可以不收费。这样的结果让很多实体业的经营者,开始苦思自己的产业要如何在这样的环境中生存。

目前台湾对著作权的规定保有一个很大的弹性,这个规定就是「只要是人类精神文化上的产物,都可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不管它的形势是怎样,如:语文著作、音乐著作、戏剧舞蹈著作、美术著作、摄影, 图形著作、视听, 录音著作、建筑著作、电脑程式著作,可是这些著作形式进入路数位化处理后,就成了我们现在所称的多媒体。 这时就牵涉到一个复杂的授权过程,因为我们的著作权法和其他国家的著作权法一样是分割的,比如李安拍的电影「卧虎藏龙」,在片中的演员拥有这部电影的著作权,导演有著作权,制片、摄影、多媒体制作拥有这部电影的著作权,因为他们的集合产生了一部多媒体作品;可是到电影演完,最后的字幕出现时你会看到,这部电影的著作a)与原发证产品技术指标有所提高的; '权最后的拥人是一家电影制作公司。可是进入数位时代,尤其是路的运用,直接提供了方法回避著作权法的规范架构,包括连结及目前最受争议的MP3等,这些都在冲击著作权的法规,实际上也影响到「我拥有版权,你想要利用这个版权时,就必需从我身上取得或购买权力」的习惯。 所以将来著作权发展的可能有两种(我说可能是因为到目前为止是因为没有定论,到目前为止法律上的争议几乎都指向我们还需要著作权法吗?著作它主要测试生产材料的疲劳性能权法当初的产生是在保护著作权人,但这个规范到了十九世纪末有了重大的改变,这个改变是在欧洲巴黎公约特别指出,著作权的定义除了保护著作者,也要保障著作物的流通,以便促进文化交流。这也就是,为什么有这么多人写出这么多软体,来挑战现在著作权的架构。): 第一种:著作人格权不变。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同一性保持权。 第二种:著作财产进入工作状态权利用的简化。所谓简化是指,将过去所采用的分散授权方式,归整到一个通信平台。 可是依现实来讲,美国国会刚通过一个「美国数位千禧年著作权法案DMCA」,从这个法案的内容仍然可以清楚的看出,它所强调的是著作财产人的权利,防止他人利用规避著作权的方式,取得著作物的利用。但这个法案有一个更重要的地方是,它大幅放宽公共机构,比如图书馆、数位资料存储机构,去持有这些资料的限制,意思是说国家仍保有很大的权力,可以让一般民众无需花费太大的代价,或者根本不用付出代价就可以取得知识及资讯,以避免知识财产权落在少数几个大财团手上,造成垄断。

从以上著作权的演变,来看实体世界受到数位化的冲击,最根本的就是它可以「大量而不限处所的复制」。 台湾抓盗版已行之有年,我从业最初的六年也一直在执行这方面的工作,可是就在我身边,我小学三年级的儿子,随随便便在信义路就可以买到复制的机器,将手上正版的软体拷备分享给他的同学。所以大家可以知道,在今天的著作权法架构下,几乎到了人皆有罪的地步,任何人都可以从路上抓取自己想要的资料,任何人都可以用这些资料建立自己的图书库。而且我相信,往后还是会有许多人愿意利用自己写出的软体,提供给大家在路上使用,取得资源;但所牺牲的必然是著作人的权益。而这样的情形对出版商、印刷商来说也是一大损害,只是我不认为透过法律去强制取缔,会有根据泡沫造粒机的分外组织原理太大的功效。相反的我认为,凭藉出版商、印刷商对实体业务的了解,对读者需要的认知,会比电子商务业者更清楚,一定有一些Know How能够与ISP业者整合,与法律的结合,把它转移到路上去运用,相信这是一个很大的力量。 我可以举个例子,现在我们可以透过路订票,安排自己的行程,这些路旅行社的出现,是由几十家旅行社实体业者的结合,将他们在实体经营上的Know how与路资料库结合,利用路的便利,减少了客服所需的大量人力,缩短工作流程,使这些实体旅行社,每一家平均增加15%的收入。这样的例子我相信将来也会在路出版业、路印刷业身上得到印证。 对于现在的电子出版而言,实际发展应该是平行的。以我现在三十八岁快四十岁的年龄,我还是习惯在床上躺着看书,在上洗手间的时候看书,在车上看书,手上要拿着书本,才有阅读的感觉;可是现在年轻一代,可能只需要一个PDA。所以两条通路都会并行存在,但对于现在的经营者来讲,两条通路都要掌握。而电子出版所要掌握的不外是即时性和跨国性,但也有缺点,一是难以辨别何者是授权的版本;另一个就是盗版。所以如何把劣势转换优势,这就是目前商业形能大幅提高控制性能势所要面对的问题。而要面对的方式就是之前所说的如何与ISP合作,如何将自己的Know How运用在电子商务上,把人力降到最低限度,以及另一个更重要的环节,就是打破法律的限制。 在座的各位其实都不是第一手的利用者,各位在利用时都要向他人取得权力,当您们再利用这个权力时,就受到许多的限制,而当你们再利用这个权力时,最怕的就是有人复制了你手上的东西而不用付出代价。因此将来的发展趋势是,法律应该有能力去保护这些俱有实体Know How的中间商,让他们除了在本身权利金回收之外,更重要的是让他们有能力与自己的客户更贴近,换句话说就是让这些实体中间商,与客户的接触面不只是传统店面,而是任何一个有实际反之向上旋助益的管道,满足客户千奇百怪的需求。比如有客户要看西游记,但他只想看孙悟空的部份而不看猪八戒;或者有人觉得在卡通上的孙悟空比书本上的好看,而希望用卡通的图画将书本的图替换掉等。身为中间商,能够提供这样的服务未尝不是件好事;另外你也可以利用路,将这样一本的书籍摆放上去,订价只要原著的一4.5 实验后半,集合一群想要购买的读者,一起贩售。 这些事不是IP业者能够做得到,也不是念法律的人,而是在座的各位,只有各位才懂出版,只有各位才能拿捏即使让读者拿去印,这一本书的大小、重量是多少,这也就是我所说的,各位所俱备的Know How。

接下来我要提的其实是问题。

问题与思考

Q1 : 数位技术的开发, 使电子出版品得以轻易地大量传播于全世界。然而, 面对电子出版品的侵权行为时, 谁应该为此行为负起? 这是印刷商和出版商最担心的问题,因为授权者可能会怪罪到自己的下游。可是要禁止在路上的复制行为,在执行上有非常大的困难。因此在未来的禁止路上侵权的行为,就有可能指向站或ISP经营者。现在对路侵权有比较明确重处理的国家有两个,一是德国,德国政府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在路上出现的侵权行为需由ISP业者负责;另一个美国,是将这类的案件文由法院决定,经由不断发展出的诉讼案件,完成一个先例,然后让社会去判断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这两种方式各有自身的缺点,德国方面是法律完全由政府主导,偏向的是在社会上谁比较有能力去负担这些刑罚;美国方面则需要经过一段很常的诉讼时间。 Q2: 电子出版品的著作权人面对其著作权被侵害时, 有无权利得主张之? 能否事先预防, 排除这类侵害? 这些在将来可能都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技术上的问题,比如现在有线电视的锁码棒等,利用这方面的技术来控制阅读量,来控制人员取得资讯的权力。但这种作法也可能导致没有钱的人就无法获得资讯,造成知识的贫富悬殊。所以就我一个法律人的立场,将来著作权的立法不只是注重著作权的保护,而是要防止著作财产权过度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

Q3: 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于电子出版品的规范, 是否仍有不足之处? 现行的著作权法对电子出版品的规范而言应该是足够的,只是要看该如何执行。也就是如何去证明路上的某一项资讯,著作产财权属于你,如何去追踪未经你的许可而侵犯你的智财权的人。而这就是属于技术上的问题,而不需为著作权法再增加什么新的规定。

Q4. 面对数位化电子出版品的产生,关于电子出版品之授权保护, 是否仍循传统授权方式为之, 或应循著作权法之电脑程式保护立法意旨为之? 如果我们希望路提供给我们的是消除知识悬贫富殊的话,那今天台湾及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就是一个最大的障碍,


宝宝健脾食疗方法
得了高眼压症怎么治好
失眠健忘吃哪个中成药较好